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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71号

发布时间:2024-06-07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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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政复〔202471

 

申  请  人:潘X鹏,男,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XXXX

      址:河南省新乡市XXXXXX

被申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委托代理人:杨  X、郭X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是否受理为由,于20244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58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告知申请人的投诉是否受理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职。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411日使用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了一份关于南阳XXX食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投诉举报函,被申请人于4月15日签收,截至申请人提起此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严重超过法定期限。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程序违法,构成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5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后立即指定辖区执法人员进行核查。经核查,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遂于4月23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制作《投诉受理决定书》。4月24日,被申请人通过邮政EMS邮寄《投诉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已履行了法定职责。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411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函》,反映南阳XXX食业有限公司销售的“小腊肠”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营养参考值及产品外包装未标注出即食或非即食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理其投诉事项和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于415日签收后于4月23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于4月24日邮寄《投诉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于4月26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后,依法作出投诉受理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是否受理为由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缺少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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