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69号
申 请 人:林 X,女,公民身份号码32XXXXXXXXXXXXXXXX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XX区XX路XXX号XXX园X栋驿站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委托代理人:赵X军,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4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宛高2024〕第41240313号),于3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4月1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进行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生活所需,于2024年2月18日在南阳XX商贸有限公司天猫店铺“XXX旗舰店”购买“海绵宝宝图案鼠标垫”,收到后发现不是正版授权公司产品,产品质量很差且没有任何信息标签,属于假冒伪劣产品。3月4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商家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3月6日签收,后于3月14日通过信件向申请人发送不予立案告知书,内容为:“我局收到您关于南阳XX商贸有限公司投诉举报信,经核查,投诉举报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七条等有关规定,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建议向著作权管理部门反映。上述事项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受理。该事项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确认被举报人所售产品是否有品牌授权,未核查案涉产品没有任何产品信息标签,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问题,并且行政机关对外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应当形式全面、内容完整,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对申请人作出拒绝性行政行为,应当明示拒绝的原因、理由和法律依据,即履行说明理由义务。
被申请人称:2024年3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关于南阳XX商贸有限公司投诉举报信。3月13日,被申请人对南阳XX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店持有营业执照,现场未发现有申请人所举报的海绵宝宝图案鼠标垫,对其他图案鼠标垫进行检查,外包装有完整标签,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举报人现场拍照取证。针对申请人投诉举报案涉产品不是正版授权公司授权产品,被申请人经核查认为,该事项属于著作权的纠纷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七条等有关规定,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2024年3月14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申请人向著作权管理部门反映。该事项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立案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复议中提出产品质量差,没有任何产品标签,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在投诉举报信中并未提出。被申请人接到举报线索,依法启动核查程序,根据核查的证据和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告知了申请人,确保有据可查,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保障了申请人的权益。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反映南阳XX商贸有限公司天猫店铺“XXX旗舰店”销售的“海绵宝宝图案鼠标垫”存在标签不全、不是正版授权产品的违法行为,要求被申请人处理投诉和查处商家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3月6日签收,随后于3月13日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标签不齐全的违法行为,并且申请人举报的案涉产品不是正版授权公司授权产品属于著作权的纠纷争议,不属于被申请人的管辖范围,被申请人于3月14日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和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日邮寄《回复》和《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我局收到您关于南阳XX商贸有限公司投诉举报信,经核查,投诉举报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七条等有关规定,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建议向著作权管理部门反映,上述事项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受理。该事项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申请人本次向被申请人反映案涉产品存在标签不全、不是正版授权公司产品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经调查后发现案涉产品标签齐全,不存在申请人投诉举报所称的“没有任何产品信息标签”的情形。对于申请人所称的“未经正版授权”的问题,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建议申请人向著作权管理部门反映,已履行了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对举报线索作出的处理,维护的是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而非申请人的个人利益,且申请人并非案涉产品及印刷图案的著作权人,不予立案决定不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且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仅对实名举报人负有程序性告知是否立案的义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告知不予立案的具体事实、理由、法律法规依据、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缺少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