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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68号

发布时间:2024-05-29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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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68

 

    人:  X,男,公民身份号码35XXXXXXXXXXXXXXXX住      址:福建省莆田市XXXXXXXXXX小区XX号楼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4〕第017号),2024年5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5月27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通过邮寄投诉举报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举报南阳XXX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开办的拼多多店铺销售页面存在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被申请人于4月25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于5月6日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明被举报人拼多多店铺网页上存在“5个仅3.9元包邮”的字样,而实际支付金额为3.92元,案涉产品的支付订单数共为2单。被举报人辩称该价格是工作人员由于工作疏忽造成的,申请人明知成交价格为3.92元仍下单购买,说明其已知晓案涉产品的真实价格,被举报人的行为不属于价格欺诈。被申请人于5月8日对被举报人发出《行政指导意见书》,要求被举报人删除“5个仅3.9元包邮”的宣传用语,被举报人及时改正。鉴于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也未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5月9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5月10日邮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维护的是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而非申请人的个人利益。在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违法线索后,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现场核查,被举报人在网页上对3.92元的商品宣传为3.9元,在被申请人下达行政指导后已及时改正。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了申请人,履行了调查核实、纠正违法、依法处理以及向告知举报人是否立案的法定职责。申请人并非不予立案决定的相对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与申请人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不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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