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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66号

发布时间:2024-05-22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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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66

 

    人:王  X,男,公民身份号码50XXXXXXXXXXXXXXXX住      址:重庆市江津区XXXXXXX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回复,2024年5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5月14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4年2月2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举报”入口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反映其在抖音平台上购买的XXX扑克牌标签存在没有执行标准、食品生产许可证、厂家地址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被申请人于3月12日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见被投诉人销售该产品,被投诉人出具情况说明,称案涉产品已于2月28日下架。被申请人以现场检查未发现申请人举报内容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于3月2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维护的是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而非申请人的个人利益。在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违法线索后,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未见被举报产品,案涉商家在申请人举报前,已主动将该产品下架处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并非不予立案决定的相对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与申请人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不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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