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4〕63号
申 请 人:刘 X,男,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XXXX
地 址:唐河县XX镇XX村X庄X号
被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鲁文明,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 X、梁 X,市公安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回复其投诉件,于2024年3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3月18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并答复申请人投诉件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上述投诉件依法调查并作出书面答复,给予申请人5万元赔偿金。
申请人称:2023年5月12日,申请人被他人打伤,方城县XX派出所辅警张X增及其另外两名辅警在没有正式民警的带领下单独出警处置案件,没有第一时间对案发现场进行勘察,没有固定案件相关的物证、摄像头音视频等证据,没有及时讯问犯罪嫌疑人,且案发后这三名辅警在没有办案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办理申请人被人打伤的案件。案件相关的接报警回执单、受案回执单、立案告知书、伤情鉴定告知书超期送达告知。三名辅警的行为最终导致案件流失、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制裁,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申请人为治疗自身伤势,花费了约5万元。2024年1月2日,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被申请人邮寄上述情况的投诉件,被申请人负有该类案件的调查处置权,并且有答复申请人的法定职责,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件不理不睬,使申请人的人身、财产权得不到保障,还令申请人精神上备受煎熬。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投诉信函涉及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反映的情况后,当日将该投诉信函交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核查反馈,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2023年5月13日凌晨,胡X报警称有人在方城县步行街其牛杂煲店内闹事。民警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处置。经查,该案发生在方城县XXX步行街牛杂煲店内,该店厨师刘X(申请人)和店老板胡X和朋友蔡X林等人在店门口喝酒,申请人和胡X二人因经济问题发生争执,申请人用拳头、店内凳子等器物对店内橱窗、玻璃门等物品进行打砸,后店老板胡娟报警。民警在将申请人带回派出所的路上,申请人称手部受伤需要治疗,民警让申请人先行治伤。5月15日,申请人到派出所反映称,其右手系被胡X用铁凳子砸伤。根据南阳信臣中医院出院诊断显示,申请人右手第五掌骨骨折。经方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X右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当日,方城县公安局凤瑞派出所受案并进行调查。因案件证据不足,方城县公安局未作出立案决定。
接到该投诉信函后,市公安局警务督察部门人员先后对该起案件的接处警人员、方城县公安局凤瑞派出所相关负责人及办案人员进行了询问,调取该起案件卷宗和接处警执法记录仪音视频资料进行核查,并于2024年1月23日在市公安局信访接待室约见反映人申请人,进一步了解申请人反映问题及诉求情况,同时督促方城县公安局凤瑞派出所加大调查取证力度,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2月4日,市公安局警务督察部门建议方城县公安局聘请专业机构对申请人的伤情成因进行鉴定,确定其右手手掌部骨折是否是胡X用椅子击打所致,推动案件进展。2月25日,方城县公安局决定委托河南省同一司法鉴定中心对申请人右手掌骨骨折成伤机制进行鉴定。2024年3月18日下午16时19分,市公安局警务督察部门人员电话联系申请人,反馈了核查情况,并建议申请人积极配合对其伤情成因进行鉴定,由办案单位根据鉴定结果依法对案件依法处理。目前此案正在继续督办中。另,申请人就此案多次信访,方城县公安局已经委托河南同一司法鉴定中心,对刘X右手掌骨骨折成伤机制进行鉴定,目前正在鉴定中,该信访案件亦正在办理中。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关于群众刘X反映方城县河东派出所辅警张X增违纪违法办理刑事案件的问题》,反映方城县河东派出所辅警张X增及另外两名辅警在没有正式民警带领下单独出警处置刑事案件,未第一时间勘查现场、固定证据,案发后调查片面取证,案件相关的接报警回执单、受案回执单、立案告知书、伤情鉴定告知书超期送达,违反《刑事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等。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日签收,交办相关部门核查处理,并建议申请人积极配合对其伤情成因进行鉴定,由办案单位根据鉴定结果依法对案件依法处理。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的《关于群众刘勇反映方城县河东派出所辅警张永增违纪违法办理刑事案件的问题》,属于对方城县公安局河东派出所处理刑事案件的办案人员及刑事案件处理过程等不服,是对被申请人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提出的申诉和控告,申诉或控告可以成为启动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内部监督的线索,但是否启动内部监督程序以及程序启动后如何处理,不直接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直接影响,仍属于行政机关层级监督和内部管理范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法定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