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59号
申 请 人:李X城,男,公民身份号码42XXXXXXXXXXXXXXXX
地 址:江苏省常州市XX区XX街道XXXXXX号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曲 岩,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冯X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是否立案及办结情况为由,于2024年4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4月9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是否立案以及办结情况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挂号信进行投诉举报,反映南阳市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非转基因核桃油虚假标注的问题,截至申请人提起此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未告知举报是否立案以及办结情况,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未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7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于2024年1月12日通过申请人提供的邮箱地址将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限内将举报事项是否立案及办结情况告知了申请人,程序合法,已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反映南阳市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非转基因核桃油存在虚假标注的违法行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被申请人于12月27日收到《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后,于12月28日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违法行为,被举报人称发现标签有问题后已主动改正,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24年1月11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1月12日分别通过发送短信和向申请人提供的邮箱地址发送邮件的方式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及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7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于2024年1月11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分别通过发送短信和向申请人提供的邮箱地址发送邮件的方式告知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处理程序合法。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立案及办结情况为由提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缺少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