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58号
申 请 人:李X城,男,公民身份号码42XXXXXXXXXXXXXXXX
地 址:江苏省常州市XX区XX街道XXXXX号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曲 岩,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冯X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是否受理及办结情况为由,于2024年4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4月9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是否受理以及办结情况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挂号信进行投诉举报,反映南阳市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非转基因核桃油虚假标注的问题,截至申请人提起此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未告知投诉是否受理以及办结情况,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未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7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之规定,于2024年1月2日通过申请人提供的邮箱地址向其发送决定受理通知,并在1月12日(受理之后45个工作日内)通过申请人提供的邮箱地址将投诉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限内将投诉事项是否受理及办结情况告知了申请人,程序合法,已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反映南阳市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非转基因核桃油存在虚假标注的违法行为,要求被投诉人退还货款并进行赔偿。被申请人于12月27日收到《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后,于2024年1月2日向申请人提供的邮箱地址发送邮件告知申请人投诉受理决定,于1月12日通过发送短信和向申请人提供的邮箱地址发送邮件的方式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决定。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受理决定,并组织了调解,因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是否受理及办结情况为由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缺少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