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57号
申 请 人:蓝X明,男,公民身份号码44XXXXXXXXXXXXXXXX
住 址:广东省佛山市XX区XX镇XX市场XX公馆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投诉事项办结反馈不服,于2024年2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3月5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反映南阳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拼多多网店“XXX滋补养生专营店”销售北京XX堂XXXX软胶囊的销售页面里面有宣传保健品“安全放心”,此类表示功效和安全性的断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欺诈行为,申请人的诉求内容为赔偿损失、退赔费用、退货。被申请人于12月25日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已受理该投诉,并于2024年1月31日向申请人作出办结反馈:“经了解,商家对于投诉人的赔偿诉求不认可,明确表示拒绝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我所终止调解。建议投诉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处理。”
另查明,申请人自12315平台开通以来,申请人已通过12315投诉3400余次,举报1100余次。
本机关认为:全国12315平台分设“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我要投诉”入口的“投诉须知”中明确提示:“投诉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请勿在一个投诉单中对不同被投诉人提出诉求。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申请人已通过12315平台投诉举报4500余次,应当视为明知上述投诉须知事项。在本案中,申请人通过“我要投诉”入口填写申请,被申请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关于投诉事项的规定进行处理,并无不当。在本案中,申请人购买商品后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诉求内容为:“赔偿损失、退赔费用、退货”。被申请人受理投诉后对投诉调解情况的反馈是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之间民事纠纷的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