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54号
申 请 人:李X华,男,公民身份号码45XXXXXXXXXXXXXXXX
住 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XX区XX大道XXX号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尚X瑶,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不服,于2024年3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4月1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查处投诉举报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0日以书面形式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南阳XX养生酒厂生产销售的“XX养生酒”标签标示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11月8日书面告知申请人转至被申请人处处理,至2024年2月28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投诉、是否立案及处理结果,被申请人程序违法,未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不是适格的被申请人,2023年11月7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申请人的举报录入全国12315平台并分流至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于11月7日将该举报工单流转至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具备对此类举报的相应监管执法权,依法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办理该举报,并对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0日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投诉举报函,反映南阳XX养生酒厂生产销售的“XX养生酒”标签标示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11月7日将申请人的举报录入全国12315平台并分流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同日将该举报工单流转至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
另查明,申请人自12315平台开通以来,共投诉1580次,举报1771次。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举报行为发生地位于河南省镇平县。被申请人收到全国12315平台上的举报工单后,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将该举报工单流转至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已履行了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