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53号
申 请 人:杜X凯,男,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XXXX住 址:河南省汝州市XX街XXX号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申请人不服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回复,于2024年4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4月23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信函,反映其于2024年4月5日在南阳市镇平县XX生活超市购买的镇平县XX人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大馅馄饨”存在营养成分表虚假标注、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4月10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4〕第0423-3号)并邮寄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
另查明,被举报行为发生地及案涉产品生产厂家均在镇平县辖区内,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具备对此类举报的相应监管执法权,依法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办理此类举报,并对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案涉产品生产厂家、销售厂家均位于镇平县辖区内,被申请人不具备对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且市场监管部门对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维护的是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而非申请人的个人利益,申请人并非不予立案决定的相对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与申请人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不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