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复议 > 文书公开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51号

发布时间:2024-04-28来源:

分享: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政复〔202451

 

申  请  人:X洁,女,公民身份号码37XXXXXXXXXXXXXXXX

      址:山东省烟台市XXXXXX小区

被申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X红、牛  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41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申请人于1月26日补正后,本机关129日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回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决定,依法立案查处,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追究相关人员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责任。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24日在南阳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办的“XX官方旗舰店”购买了XXX抗皱面霜,收到货使用后,感觉皮肤不舒服,还起了小疙瘩,看产品包装后发现该产品只是普通化妆品,根本没有美白淡斑的效果,而商家店铺宣传图片有宣传美白、抗老化等效果,这样宣传是违法的,遂于2024年1月4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提起举报,被申请人于1月1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回复:违法情节轻微,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违法宣传的产品销量高达1万+,不属于情节轻微,被申请人应当对被举报人立案调查。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调查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4日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单,反映其在拼多多平台XX官方旗舰店(系南阳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店铺)购买的案涉产品XXX抗皱面霜使用后感觉皮肤不舒服,后发现该产品是一款普通化妆品,而商家店铺宣传图片宣称具有美白、抗皱、抗老效果,遂发起举报。根据举报线索,被申请人于1月9日进行调查核实,案涉产品是被举报人2023年12月20日从广州市昕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入,执法人员现场查阅了被举报人网店关于涉案产品宣传图片,页面显示:该款产品名称标注为“XXX抗皱紧致面霜抗衰老抗初老美白提亮补水高保湿滋润修复正品”、图片+文字(如:日美白夜抗老、美白/抗氧化 减黄/抗初老)等;被举报人现场已将案涉产品和相关宣传图片等均作出下架处理。被举报人提供有案涉产品进货凭证、批次检验报告、测试报告以及销售记录和下架网页截图。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当日又接到申请人关于此同样事项举报记录单2份,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与被举报人客服人员的聊天记录,申请人在购买案涉产品时就动机不纯,存在诱导客服人员强调案涉产品具有“美白”效果之嫌,违背了消费者诚实信用原则。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理由充分、依据正确、处理结果适当。在查明和认定的涉案违法事实的基础上,被申请人结合申请人的动机和被举报人涉嫌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主观因素,特别考虑和分析了其社会危害性程度及影响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告知了处理结果。

三、申请人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不适格。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举报线索,已履行了核查义务,尽了法定职责,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是针对被举报人作出的,申请人不是该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是否立案以及是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均对申请人实体权益不产生任何影响,更没有侵犯其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不符合行政复议申请的资格要求,其复议申请应当驳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2024年1月4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反映南阳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办的“XX官方旗舰店”销售的XXX抗皱面霜存在虚假宣传美白、抗老化的违法行为,要求被申请人立案查处并告知处理结果。被申请人于1月9日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明被举报人在其拼多多平台“XX官方旗舰店”店铺XXX抗皱面霜销售页面宣传有美白、抗老化等虚假宣传用语,被申请人责令被举报人现场予以整改,被举报人现场将案涉产品及宣传内容作下架处理。因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同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1月1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

另查明,申请人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共投诉30次,举报30次。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申请人本次向被申请人反映案涉产品虚假宣传,被申请人经调查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履行了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维护的是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而非申请人的个人利益,不予立案决定不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428     


相关阅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