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4〕82号
申 请 人:曹某某
被申请人:宛城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宛区政办依申复〔2024〕3号,以下简称《答复书》),于2024年4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4月22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宛城区茶庵乡郑营村村民,以家庭承包和公开协商的方式承包郑营村七组土地,其中家庭承包的4.5亩和公开协商承包的3.71亩土地被政府征收,目前村委会阻止申请人继续耕种该土地,且部分安置补偿款已经发放到账,但相关部门未进行征收预公告、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公告等程序,也未与申请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申请人于2024年3月17日通过EMS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3月19日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书》,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未标明具体征收项目名称,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申请人于3月2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补正回复,声明申请中包含了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卫星图及经纬度,其对内容描述和特征描述已满足《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的规定。4月10日,申请人收到《答复书》,称该项目属于宛城区政府根据工作安排正在组织实施的征收项目,目前正在开展权属调查工作,待组卷审查通过上报省政府批准后,才能将相关信息予以公开。根据您提供的卫星图,该区域不存在房屋,故无房屋征收情况。申请人认为,该回复严重违背事实,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存在且被申请人作为公开主体应当主动公开,被申请人的回复适用法律错误。且案涉项目虽然还未提交省政府批准,但申请人已于2023年收到征收补偿款26万元,说明征收项目已到了补偿款发放阶段。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该项目的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协议、征地补偿补助费用资金到位情况和发放情况等内容,应当已经存在。其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系承包土地涉及的征收项目,不涉及房屋,被申请人以卫星图上无房屋,故无房屋征收信息为由拒绝公开,属于事实不清。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7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充信息,已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并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土地征收批准的相关文件,而所涉区域土地征收正在前期推进当中,尚未报请省政府审批,尚未形成相关政府信息,或属于过程性信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与相关实际情况一致。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据此,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4年3月1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公开“申请人土地所在地的宛城区茶庵乡郑营村七组(具体位置见附件)涉及的征收项目(以核实为准)的:1.征收土地、房屋批准文件及征收批准公告;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3.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4.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情况证明材料、地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公告;5.征收土地、房屋补偿补助费用的资金到位情况、发放使用情况;6.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7.相关听证笔录或听证情况的说明材料。”
被申请人签收后,于3月19日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未标明具体征收项目名称,难以确定具体政府信息,要求申请人补充修改。申请人于3月27日向被申请人作出补正回复,认为申请材料中附有土地所在位置的卫星图,标注了土地方位和经纬度,属于“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的规定,便于识别,要求被申请人进行查找、检索后,向申请人公开相应政府信息及文件。
被申请人收到后,于4月8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书》,主要内容为:经查阅,该项目属于宛城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安排正在组织实施的征收项目,目前正在开展权属调查工作,待组卷审查通过上报省政府批准后,将相关信息予以公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卫星图,该区域不存在房屋,故无房屋征收情况。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本次申请公开其承包土地涉及的征收项目的相关征地信息,包括征收土地批准公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征地红线图、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相关信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于2021年9月1日正式实施,与原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相比,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有了较大变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完成征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与土地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程序后,方可提出征地申请。故被申请人向上级政府提出征地申请前,部分信息应当是已经确定且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多项信息区分处理、分别答复。被申请人本次作出的《答复书》未对申请人申请事项进行区分处理并逐项作出答复,也未说明该答复内容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款规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宛区政办依申复〔2024〕3号),被申请人应于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