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调整优化大棚户区安置居住用地供应方式,优化安置居住用地供应方式、缩短安置居住用地供应周期、完善大棚户区改造、加快安置房建设、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对安置居住用地供应的方式、流程、保障等内容进行规范统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南阳市中心城区棚户区安置用地供应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予以印发。
二、《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明确了总体要求。大棚户区安置居住用地供应时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民生为本、安置优先”原则,区政府(管委会)作为大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责任主体,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人防、文物等部门各司其职、主动服务,形成工作合力,积极稳妥做好安置居住用地供应相关工作。
第二部分明确了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区政府(管委会)或市、区所属国有平台公司在市中心城区投资建设的棚户区改造安置用地。
第三部分明确了安置居住用地供应方式及相关要件内容。大棚户区安置居住用地可选择出让或划拨方式供应。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在安置居住用地项目备案或审批文件、预审文件中明确项目为福利性住宅。市属或区属国有平台公司应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必备资料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结合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人防、文物等部门意见,按照土地供应程序办理划拨用地手续,用途为城镇住宅 (福利性安置房)。
第四部分明确了划拨土地价款相关问题。1.划拨供应的安置用地,按划拨成本价收取划拨价款。2.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安置用地在使用权人不变、用途不变的情况下,经市政府同意,可以以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补缴土地价款标准:补缴土地价款 (土地出让金)=宗地出让价-宗地划拨成本价。
第五部分明确了部门责任及执行日期。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对安置居住用地利用全程监管。本《意见》自下发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