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促进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等规定,我局牵头起草了《南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具体意见建议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南阳市城市管理局(南阳市中州西路619号 邮编473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南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nycglfb@163.com
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8月23日。
2.《南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草案)》起草说明
南阳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7月24日
南阳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南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我单位于2024年7月24日通过南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对《南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截止日期为2024年8月23日。意见征集期间,我单位共收到反馈意见5条,其中采纳2条,未采纳3条。经认真分析研究,意见采纳情况如下:
序号 | 意见 | 采纳情况 |
1 | 建议:第十四条中,把伤残军人、军烈属(享受国家抚恤的重点优抚对象)、参战参试人员、退役军人家庭,纳入垃圾处理费免征范围。 | 采纳 |
2 | 建议:总表制二次供水小区(包括多户共用一块水表)居民户,由总表管理者(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机构)认定的金额执行。收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总表管理者(物业服务企业)通过“河南税务APP”等掌上缴费渠道缴纳。 | 采纳 |
3 | 建议:催缴处罚有关表述中,“注重《办法》可操作性,对拒不履行缴纳义务的,采取相关强制措施,督促其积极履行缴纳义务。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书,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税务部门通过行政征收程序依法强制追缴,并可将该违法线索移交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 部分采纳 其中税务部门通过行政征收程序依法强制追缴,无相应法律依据。 |
4 | 建议:在《办法》中明确生活垃圾收费标准,一方面便于居民了解收费依据,另一方面便于相关部门征收。 | 未采纳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物价部门依法按照相应程序进行。 |
5 | 建议:垃圾处理费捆绑到水费中,用户会更不理解,误认为是整体水价变相上涨,用户易产生负面情绪,导致水费回收难上加难,水费回收下降,同样将导致垃圾处理费回收不到位现象;供水企业与居民用户之间是基于供水的合同关系,其权利和义务限定在供水范围内;让垃圾处理费捆绑到水费中,不是最佳解决方案。 | 未采纳 1.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代收,是为了便民、高效、降低征收成本。 2.税务部门与公共供水企业签订代收协议,并支付代收费用。 3.目前我市已有污水处理费委托公共供水企业代收。 4.从全国先进地市垃圾处理费征收模式来看,通过随水费代收为最佳模式。 5.加强宣传,争取居民了解与支持。 |
南阳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