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宛政复终止〔2024〕27号
申 请 人:张X峰,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241977XXXXXXXX
住 址:南阳市示范区XX小区XX号楼
被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安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示公新行罚决字〔2023〕435号)不服,于2024年2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3月4日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次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