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宛政复终止〔2024〕25号
申 请 人:吴X忠,男,公民身份号码3723211983XXXXXXXX
住 址: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XX小区XX号楼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举报事项是否立案不服,于2024年3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4月1日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次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