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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宛政复终止〔2024〕16号

发布时间:2024-02-28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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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宛政复终止〔2024〕16号


 申  请  人全X浩,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231994XXXXXXXX

住      所:南阳市淅川县金河镇XX村XX组XX

被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三勤务(梅溪)大队

 

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113001030405956)不服,2023年1228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月2日受理

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次行政复议终止。

 

 

2024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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