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宛政复终止〔2024〕14号
申 请 人:李X明,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261986XXXXXXXX
住 所:南阳市卧龙区XX小区
被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四勤务(光武)大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113001911889861)不服,于2023年11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延期审理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次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 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