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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宛政复终止〔2024〕14号

发布时间:2024-02-25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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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宛政复终止〔2024〕14号


申  请  人李X明,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261986XXXXXXXX

住      所:南阳市卧龙区XX小区

被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四勤务(光武)大队

 

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113001911889861)不服,2023年1127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延期审理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次行政复议终止。

 

 

2024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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