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宛政复终止〔2024〕12号
申 请 人:南阳XX陶瓷有限公司
住 所:社旗县潘河街道产业集聚区XX院XX号
被申请人: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刘建光,任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豫1327环罚决字〔2023〕第13号)不服,于2023年12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次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 2月6日
发布时间:2024-02-06来源: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宛政复终止〔2024〕12号
申 请 人:南阳XX陶瓷有限公司
住 所:社旗县潘河街道产业集聚区XX院XX号
被申请人: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刘建光,任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豫1327环罚决字〔2023〕第13号)不服,于2023年12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次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 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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