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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宛政复终止〔2024〕12号

发布时间:2024-02-06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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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宛政复终止〔2024〕12号

 

申  请  人南阳XX陶瓷有限公司

住      所:社旗县潘河街道产业集聚区XX院XX号

被申请人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刘建光,任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豫1327环罚决字〔2023〕第13号)不服,于2023年12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次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 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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