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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宛政复终止〔2024〕11号

发布时间:2024-02-06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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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宛政复终止〔2024〕11号

 

申  请  人包X航,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262004XXXXXXXX

住      所:南阳市卧龙区XX路XX小区XX号楼

被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二勤务(仲景)大队

 

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113351007555322)不服,2024130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受理审查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次行政复议终止。

 

 

2024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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