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宛政复终止〔2024〕11号
申 请 人:包X航,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262004XXXXXXXX
住 所:南阳市卧龙区XX路XX小区XX号楼
被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二勤务(仲景)大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113351007555322)不服,于2024年1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受理审查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次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 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