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不受〔2024〕 20号
申 请 人:朱X林,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241965XXXXXXXX
住 所:卧龙区石桥镇XX街XX号
被申请人:卧龙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原南阳县人民政府于1990年8月15日作出的《宅基地使用证》(宛县政建字第213529号)不服,以卧龙区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之规定,申请人对原南阳县人民政府于1990年8月15日向姚X超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不服,最迟应于2010年8月15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迟至2024年4月29日提起行政复议,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