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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不受〔2024〕 20号

发布时间:2024-05-08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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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不受2024  20

 

    人:朱X林,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241965XXXXXXXX

      所:卧龙区石桥镇XXXX号

被申请人:卧龙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原南阳县人民政府于1990年8月15日作出的《宅基地使用证》(宛县政建字第213529号)不服,以卧龙区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之规定,申请人对原南阳县人民政府于1990年8月15日向姚X超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不服,最迟应于2010年8月15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迟至2024年4月29日提起行政复议,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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