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不受〔2024〕19号
申 请 人:姚X赛,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022003XXXXXXXX
住 址:南阳市示范区XX街道XX路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
申请人对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投诉事项处理结果回复不服,于2024年4月2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4年4月1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投诉”入口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反映其在南阳市宛城区长江西路五里堡清真寺内购买的XX南阳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饺子外包装未标注非即食,违反GB19295规定,申请人的诉求内容为“赔偿损失,退赔费用。”被申请人于4月1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已受理该投诉,并于4月16日向申请人作出办结反馈:“接投诉后,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店进行了检查,店内证照齐全,符合法定手续,消费者投诉问题经查证,‘非即食’指的是一打开不可以直接食用的食品,需要加工才可以食用的食品。涉及投诉的商品牛肉饺子外包装备注有:生制食品,需加工后食用,现场检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受理投诉后对投诉调解情况的反馈是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之间民事纠纷的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