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不受〔2024〕 16号
申 请 人:周X瞻,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251999XXXXXXXX
住 址:南阳市唐河县郭滩镇XX村
被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一大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2日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411302420240001044号)不服,于2024年4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请求:请求认定转弯方全责。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法定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