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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不受〔2024〕 15号

发布时间:2024-04-26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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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不受2024  15

 

    人:李X锋,男,公民身份号码3713291996XXXXXXXX

      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XX小区北门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岩,任局长

 

申请人对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投诉事项处理结果回复不服,于2024年4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43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投诉”入口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反映其在南阳市XX未来商贸有限公司拼多多商城XX未来医疗健康专营店”购买的黄精鹿鞭秋葵牡蛎双参片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不符合安全标准,申请人的诉求内容为“赔偿损失,退赔费用。”被申请人于3月1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已受理该投诉,并于3月26日向申请人作出办结反馈:“经组织双方调解,未达成和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终止调解。”

本机关认为:全国12315平台分设“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我要投诉”入口的“投诉须知”中明确提示:“投诉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请勿在一个投诉单中对不同被投诉人提出诉求。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在本案中,申请人通过“我要投诉”入口填写申请,被申请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关于投诉事项的规定进行处理,并无不当。在本案中,申请人购买商品后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诉求内容为:“赔偿损失、退赔费用”。被申请人受理投诉后对投诉调解情况的反馈是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之间民事纠纷的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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