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不受〔2024〕14号
申 请 人:王X新,男,公民身份号码1308251987XXXXXXXX
住 址: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XX镇XX小区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
申请人不服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回复,于2024年4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4年3月1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函,举报其于 3月14日在南阳市XX医药有限公司XX大药房六店购买的铁皮石斛涉嫌不符合《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立案查处。被申请人于3月22日收到后于4月17日以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请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主要内容为:1.案涉店铺证照齐全、符合规定;2.根据国家卫健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告,铁皮石斛已纳入药食同源目录;3.案涉商家提供了铁皮石斛作为农副产品的产地证明、购买记录等;4.现场销售柜台张贴有产地、生产单位、储存办法等,证明案涉商家销售时是按食用农副产品销售;综上,对申请人的举报内容不予立案。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维护的是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而非申请人的个人利益,申请人并非不予立案决定的相对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与申请人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不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