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不受〔2024〕13号
申 请 人:周X杰,女,公民身份号码2310251978XXXXXXXX
住 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XX路XX小区XX号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回复,于2024年4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4年3月8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提起举报,反映其于2024年1月18日在南阳XX电器有限公司天猫店铺“XX家居专营店”购买的“XX烧水棒”属于“三无”产品,且未通过3C认证,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理。被申请人于3月26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维护的是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而非申请人的个人利益,申请人并非不予立案决定的相对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与申请人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不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