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不受〔2024〕12号
申 请 人:张 X,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321978XXXXXXXX
住 址: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油田大庆区X号楼X单元XX室
被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法定代表人:姜 江,任支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30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宛公交行罚决字〔2023〕4113002900964580号)不服,于2024年4月1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请求:请求申请变更《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宛公交行罚决字〔2023〕4113002900964580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于2023年4月6日向申请人邮寄(邮件编号:XA62222162341),申请人于2023年4月7日签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了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最迟应当在2023年6月6日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申请人迟至2024年4月15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也未向复议机关说明合理原因,申请人的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法定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