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不受〔2024〕 11号
申 请 人:王X重,男,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82XXXXXXXX
住 址:河北省正定县新安镇XX小区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申请人不服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于2024年4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函,反映南阳市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1688网店XX艾草帖销售页面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要求被投诉人赔偿其500元。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7日向申请人作出《告知单》,主要内容为:1.已受理投诉并及时通知了被投诉人,但被投诉人明确拒绝申请人提出的500元赔偿诉求,仅同意退货退款调解;2.若申请人同意退货退款调解,请3日内联系工作人员,电话0377-60680069;3.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终止本次调解,请采用其他合法方式维护你自身合法权益;4.关于申请人在投诉中反映案涉商家涉嫌虚假宣传行为,经核查,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申请人本次提出投诉,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受理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了申请人终止调解决定,已履行了法定义务。被申请人对投诉事项中包含的举报线索作出的处理维护的是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而非申请人的个人利益,申请人不是不予立案决定的行政相对人,不予立案决定与申请人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不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