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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不受〔2024〕 9号

发布时间:2024-04-16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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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不受〔2024〕  9号


 

申  请  人:付X民,男,公民身份号码3723251986XXXXXXXX

住      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XX路XX号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申请人以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为由,于2024年4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反映贵州XX河南运营中心(营业执照名称:南阳XX酒业有限公司)销售的“XX荷花酒”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11月24日,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白河市场监督管理所向申请人邮寄《回复信》,告知申请人已对该举报事项立案调查,截止2024年4月1日申请人在国家信用公示系统未查询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申请人作为举报人,提出举报的目的应当是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已立案并告知了申请人,立案后对被举报人作出的处理与申请人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不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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