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不受〔2024〕8号
申 请 人:尤X献,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241949XXXXXXXX
住 所:卧龙区蒲山镇XX村XX组
被申请人:卧龙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南阳市卧龙区河长制办公室于2024年2月1日作出的《关于蒲山镇“四乱”问题的交办通知》(以下简称《交办通知》)不服,于2024年4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南阳市卧龙区河长制办公室因发现蒲山镇XX村滩地内有一养殖场及多间房屋,临水坡有一旱厕和大量建筑生活垃圾,作出《交办通知》要求蒲山镇及卧龙区水政监察大队调查处理。该《交办通知》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往来函件,不对外产生效力,不直接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复议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