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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不受〔2024〕8号

发布时间:2024-04-1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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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不受20248

 

    人:尤X献,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241949XXXXXXXX

      所:卧龙区蒲山镇XXXX组

被申请人:卧龙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南阳市卧龙区河长制办公室于2024年2月1日作出的《关于蒲山镇“四乱”问题的交办通知》(以下简称《交办通知》)不服,于2024年4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南阳市卧龙区河长制办公室因发现蒲山镇XX村滩地内有一养殖场及多间房屋,临水坡有一旱厕和大量建筑生活垃圾,作出《交办通知》要求蒲山镇及卧龙区水政监察大队调查处理。该《交办通知》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往来函件,不对外产生效力,不直接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复议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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