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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不受〔2024〕7号

发布时间:2024-03-26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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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不受20247

 

   人:李X莹,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241972XXXXXXXX

      所:卧龙区陆营镇XXXX

被申请人:南阳市司法局

法定代表人:孙云飞,任局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为由,于2024年3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8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投诉杨X律师及其执业的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河南剑宛律师事务所在办理(2022)豫1302民初4402号等其他案件时,提交的授权委托书涉嫌伪造当事人签名,违法行为处于连续和持续状态,要求被申请人依法予以处理。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反映的陈X仲、杨X律师在代理任某某与申请人的(2020)豫13民终3010号民事案件中,涉嫌提交虚假委托书等,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继而提起行政诉讼。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13行终180号生效裁定已对该事项进行评价,认为若两位律师存在虚假代理等行为,损害的是其委托人任某某的利益,申请人不是两位律师的委托人,被申请人对其反映的事项的处理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对其反映事项的处理情况不具备利害关系,不具备诉讼资格。另认定,申请人围绕其反映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问题针对被申请人提出40余起诉讼,对本身不具备诉的利益的事项反复、大量进行诉讼的行为,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和鼓励。

申请人本次投诉的杨X代理的2022)豫1302民初4402号民事案件虽与2023豫13行终180号案中投诉涉及的并非同一民事案件,但均系其与任某某之间关联纠纷引起。生效裁定已认定杨X的代理行为、被申请人的处理行为与申请人均没有利害关系,申请人以同一事由再次提起投诉,不具有值得行政复议程序保护的合法权益,相关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定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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