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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不受〔2024〕6号

发布时间:2024-02-08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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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不受20246

 

    人:刘  X,男,公民身份号码4128231975XXXXXXXX

      所:河南省遂平县XXXX号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投诉事项处理结果不服,于2024年2月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3年122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南阳市宛城区XX购物中心销售的麻叶外包装条形码是虚假标注的,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赔偿损失、退赔费用。被申请人于12月29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已受理该投诉,并于2024年1月15日向申请人作出办结反馈:“1.经我局核查,南阳市宛城区XX购物中心所销售的麻叶商品条码6999966666884经查询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无相关信息,该产品麻叶是赊店镇XX糕点店生产,该店取得有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商品条码系生产加工环节设计,相关案件线索已移交生产企业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2.经市场监管部门调解,双方私下协商,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且涉诉企业明确拒绝调解,我局依法终止调解,建议投诉人向生产企业维权或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受理投诉后对投诉调解情况的反馈是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之间民事纠纷的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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