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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不受〔2024〕5号

发布时间:2024-02-07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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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不受20245

 

    人:惠X梅,女,公民身份号码4129241978XXXXXXXX

      所:宛城区汉冢乡XX

委托代理人: X鹏,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011947XXXXXXXX

被申请人:南阳市司法局高新区分局社区矫正中心

                  南阳市高新区中关村科技产业园司法所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于2024年2月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法定职责,依法准许矫正对象张东旭所在单位南阳云朝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张东旭的教育工作,消除其重新犯罪的因素。

经审查,申请人系位南阳云朝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该公司董事兼财务管理人员张东旭在2021年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申请人2023年12月25日向南阳市司法局高新区分局社区矫正中心呈送《会见社区矫正人员张东旭申请书》,被申请人未予处理。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社区矫正机构根据裁判内容和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按照上述规定,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是社区矫正机构的法定职责,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制定方案、因人施教,申请人并非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对矫正对象实施何种监督管理方案,与申请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会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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