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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不受〔2024〕4号

发布时间:2024-02-02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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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不受20244

 

    人:谭X成,男,公民身份号码5227262000XXXXXXXX

      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道XXXXXX号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投诉事项处理结果不服,于2024年1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3年12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南阳市宛城区XX酒行销售的红枣枸杞酒宣传是有机食品,但产品没有有机标志且商家提供不出有机认证材料,属于虚假宣传,要求商家退赔费用、赔偿损失。被申请人于12月9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已受理该投诉,并于12月21日向申请人作出办结反馈:“接投诉后,我局工作人员针对投诉内容对该网店经营商品进行了解。投诉人在购买该产品时询问网店客服人员,客服人员已告知投诉人该产品不是有机食品,该网店的商品参数因为店员疏忽操作失误,但在投诉人询问客服人员期间客服人员向负责人反映有人询问该产品是否为有机食品,后该网店经过自查已改正商品参数。对于投诉人的诉求,商家现场明确表示拒绝赔偿及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建议投诉人搜集证据,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另查明,申请人自12315平台开通以来,共投诉349次、举报10次。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受理投诉后对投诉调解情况的反馈是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之间民事纠纷的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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