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不受〔2024〕3号
申 请 人:颜 X,男,公民身份号码4304222002XXXXXXXX
住 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道XX村XX街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投诉事项处理结果不服,于2024年1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南阳XX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红薯宣传是有机食品,但未能提供有机认证材料,属于虚假宣传,要求商家退赔费用、赔偿损失。被申请人于10月20日在告知申请人已受理该投诉,并于12月14日向申请人作出办结反馈:“经查,该商品红薯十月下旬已下架,不再售卖,该公司拒绝赔偿。”另查明,申请人自12315平台开通以来,共投诉787次、举报31次。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受理投诉后对投诉调解情况的反馈是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之间民事纠纷的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