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不受〔2024〕2号
申 请 人:冯X凤,女,公民身份号码41292319710XXXXXXXX
住 所:西峡县桑坪镇XX街
被申请人: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不服,于2024年1月1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不属于行政机关,不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调整的适格被申请人,申请人本次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