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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不受〔2024〕1号

发布时间:2024-01-19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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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不受〔2024〕1号

 

申  请  人:曹X,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231952XXXXXXXX

住      所:西峡县丁河镇XX村XX组

被申请人: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不服,于2024年1月1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不属于行政机关,不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调整的适格被申请人,申请人本次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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