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49号
申 请 人:李X群,男,公民身份证号4129271970XXXXXXXX
地 址:南阳市淅川县香花镇XX村XX组XX号
被申请人:淅川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王兴勇,任县长
委托代理人:周X,淅川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答复2023年9月25日《依法履职申请书》的行为不服,于2024年1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1月29日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依法履职申请书》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2021年6月23日,淅川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淅川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淅征拟补字〔2021〕35号),将申请人合法占有的耕地进行征收,随后转让给淅川县XX砂石骨料有限公司使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当获得相应补偿,但申请人至今未获得任何补偿。淅川县人民政府的不予履行补偿职责属于政府行政不作为的一种。申请人的耕地被征收,失去生活依靠。2023年9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依法履职申请书》,但截至今日,被申请人仍未作出书面答复。故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邮寄的《依法履职申请书》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称:
一、答复人已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淅川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6月7日发布了《拟征收土地启动公告》(淅征启字〔2021〕35号),并同步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2021年6月23日发布《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淅征拟补字〔2021〕35号),2021年7月25日淅川县人民政府委托香花镇人民政府与被征地村、组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依法依规完成了征前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2021年11月3日,淅川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向淅川县香花镇财税所足额支付了征地补偿款、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合计163.4181万元。2021年11月23日,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相关标准,向淅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足额缴纳了征地社保费145.1048万元。该批次用地于2022年5月19日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豫政土〔2022〕685号)。
二、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没有依据。2021年11月3日,征地补偿款已支付至淅川县香花镇财税所XX村三资账户。2022年9月,李X珍代表本人及李X、申请人等3人领取了6.6808亩的土地补偿款共计28.1217万。2021年11月23日,征地社保费足额缴纳至淅川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文件要求,该笔补偿款发放前,需被征地村村民委员会确定补贴对象,并组织登记、公示,乡镇政府审核并签字盖章后报送淅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香花镇XX村民委员会于2024年2月6号向淅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了纸质版明细资料。目前,淅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在完善社保资金发放手续,预计2024年3月底前发放到位。因此,淅川县人民政府已发放征地补偿款,正在依法定程序办理社保资金发放手续,不存在未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行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淅川县香花镇XX村村民。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先后发布《拟征收土地启动公告》(淅征启字〔2021〕35号)和《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淅征拟补字〔2021〕35号),拟对香花镇XX村金马山村民小组部分土地进行征收,申请人承包的土地位于征收范围内。2021年7月25日淅川县人民政府委托香花镇人民政府与被征地村、组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2021年11月3日,淅川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向淅川县香花镇财税所足额支付了征地补偿款、青苗补偿费等费用。2021年11月23日,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相关标准,向淅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足额缴纳了征地社保费145.1048万元。该批次用地于2022年5月19日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豫政土〔2022〕685号)。
土地征前阶段,淅川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已于2021年11月3日将征地补偿款支付至淅川县香花镇财税所XX村三资账户,2021年11月23日,征地社保费足额缴纳至淅川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2022年6月,李X珍代表本人及李X群、李X等3人领取了6.6808亩土地的土地补偿费28.1217万元。目前社保部门正在依法定程序办理社保资金发放手续。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是因为土地被征收,但没有收到土地补偿金和社保补贴费用,因此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行政职责。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申请人所要求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已于2022年6月发放到位,李X珍代表本人及李X群、李X等3人领取了6.6808亩土地的土地补偿费28.1217万元。征地社保费已经足额缴纳至淅川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目前,正由淅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完善社保资金发放手续,近期将办理社保资金发放。被申请人已经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书是否作出答复,不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