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39号
申 请 人:黄X城,男,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96XXXXXXXX
住 址:贵州省兴仁市XX街道XX号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
委托代理人:刘X全,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举报事项是否立案不服,于2024年2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月8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违法,发挥复议机关建议权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投诉举报南阳XX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艾灸产品及纺织品未依据《产品质量法》,标注产品材质、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填充物内容物不明,且进行好评返现商业贿赂活动,要求被申请人立案查处。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及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最长在三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决定,申请人至今未收到被申请人以书面方式的告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严重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不具备本案复议申请人资格,提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法定的行政复议范围。行政机关根据举报内容进行核查,是否立案是否处罚,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裁量权,并不会减损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增加申请人的义务,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不具有对行政机关处理被举报人的立案裁量、处罚裁量等决定提出复议申请的资格。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已依法作出处理,被申请人作出对被举报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对该决定无复议资格,其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法定行政复议范围,复议机关应驳回其申请。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7日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购买南阳XX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艾灸套餐配套产品及纺织品未依据产品质量法标注产品材质、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填充物内容物不明,且进行好评返现商业贿赂活动,完成后收到商业贿赂款3元的问题。被申请人于11月28日对南阳XX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南阳XX科技有限公司资质齐全,销售的艾灸套餐配套存在销售不规范、好评返现问题。在执法人员核查中,被举报人积极配合整改,提供了艾灸产品及纺织品布料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所检项目均合格;对好评返现问题被举报人表示以后会及时加强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保证合规经营。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依据《南阳市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试行)》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之规定,因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5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邮政EMS邮寄告知申请人(快递单号:1236898358332),申请人于12月11日签收。被申请人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之日至告知申请人之日未超出5个工作日的法定期限要求,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保障了申请人的权益。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反映南阳XX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艾灸产品及纺织品未标注产品材质、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填充物内容物不明,且进行好评返现的不正当竞争活动,要求被申请人立案查处。被申请人于11月27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于11月28日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核查,被举报人提供了经营资质、产品执行标准、质检报告、商标证书等证明材料,对于核查发现的网上销售“好评返现”行为,及时进行了整改。被申请人于12月5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邮政EMS邮寄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于12月11日签收。
另查明,申请人自12315平台开通以来,共投诉797次,举报231次。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及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7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于12月5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五个工作日内邮寄告知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处理程序合法。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立案为由提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缺少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