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37号
申请人:张X芝,女,公民身份号码4129321968XXXXXXXX
住址:桐柏县城郊乡XX村XX庄
被申请人:桐柏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许晓燕,任县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为由,于2024年1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1月23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给予申请人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的足额补偿费用,限于2024年2月15日前支付完毕。
申请人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日作出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桐柏县2021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22〕5号)不服,该征地程序违法,报批前未进行现状调查和清点确认,未公告安置补偿方案、未组织听证和听取意见、未获得合理安置、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未补偿到位。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申请复议的原因。申请人与赵X军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赵X。赵X军一户的诉求是,先解决其在集体土地(承包耕地)上建设的根基(属于违法建设)补偿事宜。对于在承包地上建设根基一事,产业集聚区多次召集村、组召开会议,要求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政策,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宅基地,在拆迁中不予赔偿,该方案得到96%以上的群众同意。但赵X军在其990.67㎡(合1.486亩)承包地上建设假根基938.74㎡,仍要求政府按照宅基地标准进行补偿,产业集聚区对其诉求不予支持,同时,城管人员将其违法建设的假根基依法拆除,其不领取其1.486亩承包地的土地补偿款,不拆迁现有房屋,并不断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达不到其诉求就不领取土地补偿款,不拆迁现有房屋。
二、关于赵X军一家房屋拆迁的问题。
1.赵X违建房屋拆除问题。该房屋系赵X军房屋,该违建房屋已经原桐柏县城乡规划局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该局于2014年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赵X军户拆除基础以上的违法建筑物。产业集聚区及周庄村工作人员先后二十余次找到赵X军商谈该违建房屋的拆迁事宜。按照以人为本理念,对其房屋按照标准只能按成本价进行补偿,赵X军户不同意。经综合考虑,按照和平拆迁的原则,对其非法建筑按照有合法手续进行补偿,赵X军户仍然不同意,不拆迁现有房屋。
违法建筑拆除前,县拆迁办、产业集聚区、村组人员多次到赵X军家中宣讲政策。按照《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宛政〔2018〕14号),该房屋拆迁款接近45万元;按照评估公司评估,该房屋拆迁款55.4533元;按照《桐柏县人民政府关于桐柏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滨湖春城项目二期C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房屋拆迁款接近75万元。目前,根据《补偿方案》拟对申请人户房屋进行的补偿标准,远远高于评估公司评估价值及市政府2018年14号文确定的补偿标准,充分体现了政府惠民和保证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的政策倾向。因赵X军一家不同意,为不妨碍工程施工进展,在第三方公司评估后,县执法部门于2023年6月对该3层砖混违建房屋进行强制拆迁。
2.申请人夫妇老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工作人员多次找赵X军协商,赵X军一家以承包耕地上建设的假根基未补为由索要高额补偿,政府无法满足其要求。后县拆迁办、产业集聚区为不影响中心商务区滨湖春城项目建设,对其房屋评估,在拆迁办、公证处、产业集聚区、周庄村工作人员的共同参与下,于2023年7月5日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赵X军。案涉项目的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安置”和“货币补偿”两种形式,由被拆迁户选择。XX小区安置的房屋已经建成交付使用,向XX三期安置房在建,货币补偿通常在协议签订后当日兑现,特殊情况下最迟不超过3日即可发放兑现。对于赵X军房屋拆迁补偿,若其同意“产权调换安置”,安置房位于县城XX小区及向XX三期安置房,安置面积462.808㎡,如选择货币安置,则补偿资金在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最迟3日拨付到位。目前,因赵X军一家不同意补偿标准,提出高额补偿要求,政府只能委托代付对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作为补偿依据。
三、《补偿方案》的补偿标准进行了公布,绝大多数村民没有异议,积极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领取了补偿款或者选择了产权调换安置,仅有个别农户想多争取一些补偿,但若满足其额外要求,对于前期配合政府拆迁的农户显不公平,且给政府今后的项目建设拆迁造成严重困难。
四、申请人申请事项中的房屋拆迁问题,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与赵X军系夫妻关系,其房屋位于桐柏县城郊乡XX村XX庄组。2022年1月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桐柏县2021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以下简称《征地批复》),同意被申请人转用并征收包括案涉房屋所在区域在内的6.6594公顷土地作为桐柏县2021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2022年3月11日,被申请人发布《桐柏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22〕02号)和《桐柏县自然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部分被征地群众不服《征地批复》,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6月23日作出复议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完成征地前期工作即提出征地申请,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确认《征地批复》违法。
2022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经相关程序后,作出《关于桐柏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滨湖春城项目二期C地块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决定》),申请人户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赵X军等部分被征收人不服《房屋征收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双方均不服该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目前该案尚未审结。
二、申请人夫妇居住的房屋系赵X军老房,因多次协商无果,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5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11月9日,桐柏县拆迁办、产业集聚区等单位对该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申请人不服上述补偿决定,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于12月21日受理,目前该案尚未审结。
申请人之子赵X居住的房屋系赵X军在其承包耕地上建设,原桐柏县城乡规划局于2014年4月29日、6月26日分别向赵X军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以赵X军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XX村XX庄违法建房为由,要求其停止建设,并于7月2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年桐规罚字第C0717号),责令赵X军拆除基础及以上违法建筑物。2023年6月2日,桐柏县相关执法单位对该房屋组织实施拆除。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不符合受理条件。案涉项目所在土地属于集体土地,被申请人经省政府批复后,于2022年3月11日发布征地公告,对案涉项目区域内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给予其土地被征收、房屋被拆迁的足额费用补偿,其中,房屋被拆迁的费用,属于集体土地地上附属物补偿权益的一部分。被申请人为提高被征收区域内房屋补偿标准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依据该征收决定,于2023年7月5日对申请人的房屋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人配偶赵X军不服,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于2023年12月21日受理。换而言之,申请人本次复议所主张的部分征地补偿权益,人民法院正在依法审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申请人就其征地补偿权益再次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