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31号
申 请 人:连X程,男,公民身份号码2105031996XXXXXXXX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XX公寓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曲 岩,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 X、戈 X,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投诉处理的法定职责的为由,于2024年1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月22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投诉处理的法定职责行为违法(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责令被申请人书面说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因。
申请人称:2023年12月27日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反映案外人邱X 宇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规定的违法行为,要求处理投诉并查处商家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12月29日签收,截止申请人提起复议还未对投诉事项进行处理,特提起复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被申请人2023年12月29日收到投诉举报信,应该针对该投诉举报信中投诉和举报按照法定程序分别进行处理,在2024年1月10日内作出投诉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此期间未收到被申请人任何方式的告知,故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申请人《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中被投诉举报人所在地在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十二条“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之规定,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交办至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进行调查处理符合规定。
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9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后,依据属地管辖权限,将申请人《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邮寄至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办理。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于2024年1月2日收到市局交办的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指派白河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启动核查。根据核查查明的事实,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于2024年1月9日作出《回复信》,次日通过EMS向申请人邮寄,回复信中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举报事项分别进行了答复。
被申请人作为市级机关,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中心城区投诉举报处理及执法办案事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将申请人《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邮寄至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进行调查处理。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仅仅从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之日起开始计算时间,并未计算到被申请人交办至相应处理部门的时间,示范区分局于2024年1月2日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2024年1月9日作出回复,次日向申请人邮寄,未超出法定期限,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2023年12月24日通过抖音购物平台购买了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环硕电子商务商行销售开设的网店“XX户外严选”出售的“速燃烧烤炭”,申请人于12月26日签收后,以该产品无合格证、属于三无产品为由,向被申请人投诉,要求被投诉举报人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499元并赔偿500元,合计 1999元。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后,将申请人《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交办至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进行调查处理。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于2024年1月2日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经现场核查,南阳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环硕电子商务商行销售的速燃烧烤碳,其外包装箱上有产品相关信息,有产品合格证明,拆零销售时内部小包装袋上无产品相关信息。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南阳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环硕电子商务商行进行整改,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示范区分局于2024年1月9日作出《回复信》,分别告知了申请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和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回复信》于1月10日向申请人邮寄,申请人于1月11日签收。
另查明,申请人自12315平台开通以来,共投诉124次,举报125次。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对南阳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环硕电子商务商行提起的投诉和举报,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提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材料后,被申请人将其交至示范区分局处理,符合上述规定。示范区分局于2024年1月2日收到投诉举报后,进行了现场核查并进行了调解,于1月10日向申请人邮寄《回复信》,《回复信》中对申请人的投诉和举报事项均进行了回应,告知了申请人投诉事项因被投诉举报人拒绝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决定终止调解;对举报事项核查后发现相关产品合格证明齐全,商家拆零销售时小包装上无合格证明,已责令整改,决定不予立案。对申请人的投诉终止调解决定,实质上包含了已受理、已调解、调解不成终止调解的过程,且该回复在法定期限内。
综上,被申请人不具备对申请人投诉事项直接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且被申请人下属的示范区分局已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分别作出了处理和回复,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履行投诉受理告知义务,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