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29号
申 请 人:王X占,男,身份证号码:4129231974XXXXXXXX
住 址:河南省西峡县五里桥镇XX村XX号
被申请人:西峡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明雪,任县长
委托代理人:杨X云,西峡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16年6月14日作出的《西峡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栾西高速公路控制区域内抢栽抢种和乱搭乱建的通告》不服,于2024年1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月15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西峡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栾西高速公路控制区域内抢栽抢种和乱搭乱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申请人称:2021年11月21日,西峡县人民政府成立的西峡县栾西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指挥部向申请人送达《拆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的养殖场因修建栾西高速被征用,2022年3月4日,该养殖场被西峡县人民政府、西峡县五里桥镇人民政府违法强行拆除,申请人以西峡县人民政府和西峡县五里桥镇人民政府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审理中,五里桥镇人民政府为证明强拆申请人养殖场行为不违法,向法院提交了《通告》。申请人认为该通告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且存在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依据不合法、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情形,依法应当予以撤销,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
一、《通告》不具有可诉性,且已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通告》是在划定栾西高速西峡段征收红线后的程序性行为,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告知在此通告后红线范围内禁止抢栽抢种,只要申请人遵纪守法,不存在抢载抢种行为,该通告不会对申请人造成任何影响,不具有可诉性。该通告于2016年6月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早已超过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期限,复议申请不应得到支持。
二、《通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栾西高速属于国家重点工程,涉及重大民生问题,时间紧、任务重,申请人案涉养殖场在栾西高速西峡段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为加快项目建设进程,被申请人先于2016年6月14日下发《通告》,其中包括案涉养殖场所在五里桥镇的4个乡镇,后根据项目建设进度,为防止五里桥镇、回车镇政府范围内抢栽抢种行为,于2017年3月6日再次下发《关于严禁在西淅高速公路控制区域内抢栽抢种和乱搭乱建的通知》,被申请人认为案涉养殖场被纳入征地范围内后,为推动项目顺利建设,遏制抢栽抢种乱搭乱建行为,防治国有资产流失,下发的《通告》符合法律规定。
三、申请人补偿款已足额补偿到位,申请人复议请求没有实际意义。2017年3月6日被申请人下发《关于印发栾西高速公路西峡县段土地征收及附着物补偿方案的通知》(西政文﹝2017﹞11号),公布了土地征收范围及附属物补偿方案,为保障项目建设如期完成,2021年9月,在县公证处、自然资源局、五里桥镇人民政府、村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对申请人案涉养殖场进行清点,且对案涉养殖场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639801元,西峡县栾西高速指挥部于2021年11月22日,向申请人送达《拆迁告知书》,于2022年3月对案涉养殖场进行拆除。五里桥镇政府多次通知申请人领取补偿款,申请人一直未领取。另经查,案涉的西峡县启占养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显示成立于2020年4月17日,未进行农用地备案,属违章建筑,应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根据栾西高速建设工程需要,于2016年6月14日发布《关于严禁在栾西高速公路控制区域内抢栽抢种和乱搭乱建的通告》,严禁在栾西高速公路(西峡境)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抢栽抢种、违法建房、私搭乱建、夹层建设、违法占地等。案涉养殖场所在的五里桥镇在上述范围内。2017年3月6日,被申请人再次发布《关于严禁在西淅高速公路控制区域内抢栽抢种和乱搭乱建的通告》。
另查明,申请人注册成立的西峡县启占养殖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4月17日,该养殖场所占土地未进行农用地备案。2021年9月,西峡县栾西高速公路项目指挥部对案涉养殖场进行清点评估,评估价值为639801元,申请人未签订补偿协议。西峡县栾西高速公路项目指挥部于2021年11月21日作出《拆迁告知书》,于2022年3月对案涉养殖场进行拆除。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的《通告》属于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