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复议 > 文书公开

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28号

发布时间:2024-03-04来源:

分享:

                                                               

 

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28号

 

申  请  人:雷X霞,女,公民身份号码4129011971XXXXXXXX

住      址:宛城区XX小区X号楼

被申:南阳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李  东,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吕X玉、陈  X,示范区公安分局工作人员

第  三  人:贾  X,公民身份号码4113292001XXXXXXXX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对第三人进行处罚为由,于2023年12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月2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要求对第三人进行处罚。

申请人称:2023年9月26日13时许,申请人在午休,被张X梅打电话的声音吵醒并和她发生了争吵。张X梅打了申请人的耳光,申请人从家中拿出一个磨刀棍出来,第三人夺走并将申请人推倒,导致申请人眼底出血住院。办案警官在没有主治医生签字的情况下,直接到申请人以前住院的医院提取病历,导致法医鉴定中心不予鉴定。申请人申请鉴定五次,均被办案人员敷衍,直至送来处罚决定各打五十大板。申请人住院花费7000多,视力0.3,还被罚款500元,要求重新调查、重新鉴定。

被申请人称:案发地位于南阳市枣林办事处白河大道XX小区,属于被申请人辖区,被申请人对本案有管辖权。2023年9月26日13时许,申请人拨打报警电话称被打,指挥中心派枣林派出所到场处置。2023年9月27日枣林派出所受案,调取申请人的病历并委托南阳市公安局物证技术鉴定所进行伤情鉴定。因申请人一直在院治疗,被申请人无法在期限内结案。2023年12月1日、12月5日,被申请人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申请人拒绝调解。12月15日,被申请人对分别对申请人和张金梅进行了处罚。

申请人因张X梅电话声音较大影响其休息及张X梅将消防门打开等问题发生吵骂和厮打,第三人、张X梅及在场的另一位证人均反映其看到申请人持铁棍殴打张X梅后,第三人将对方的铁棍夺走。贾X陈述未动手殴打申请人。证人证实第三人在申请人持塑料拖鞋对其头部进行殴打后,第三人用双方抓着对方的双肩来回晃了几下,没有看到第三人有殴打对方的情况。申请人和第三人系同楼层邻居,本着消除矛盾、和谐解决的目的,办案民警多次联系双方调解,但双方矛盾尖锐,不同意调解。被申请人综合调查情况,能够认定申请人和张X梅的违法事实,对二人分别作出了处理。第三人没有违法事实,故未对第三人作出处罚。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不存在不作为的情形。

第三人称:事情的经过是当时我在屋内听到外面有争吵,出去发现申请人拿着铁棒子在打我姨张X梅,我上去把铁棍夺过来,然后她就扇了我四五巴掌 我往后撤,她又将她红拖鞋脱掉对我的头和脸摔了几下,当时我就觉得我头开始不舒服了,我姨赶紧给我搀到屋里躺下并且报了警。我从始至终没推她,更不可能打她,至今也没等到道歉。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与第三人系同一楼层邻居。2023年9月26日13时许,第三人亲属张X梅到第三人家中帮忙运送装修家具,期间打开了本楼层的消防通道门,并在申请人窗口附近接打电话,申请人午睡被吵醒后,与张X梅发生口角。争执过程中,申请人持磨刀铁棒对张X梅进行殴打,铁棍被第三人夺走后,使用所穿的塑料拖鞋对第三人及张X梅进行殴打,过程中,第三人双手抓着申请人的肩膀进行摇晃。

二、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6日接警后于次日受案并展开调查。根据申请人本人陈述,其手持铁棍对张X梅殴打时,第三人将铁棍夺走并将申请人推倒在地,申请人用巴掌打第三人时,第三人抓着申请人的肩部使劲抖擞,申请人挣脱后就报了警。根据在场其他人员及证人陈述,未见第三人对申请人有殴打行为。证人证实申请人使用拖鞋击打第三人头部时,第三人曾抓着申请人肩膀摇晃了几下。

本机关认为:第三人不存在违法事实,被申请人未对其作出处理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张X梅、第三人及其他在场人员的询问笔录均不能说明第三人对申请人存在故意殴打的情形。申请人自述第三人在夺取铁棍后将其推倒、抓其肩膀用力摇晃的行为,分别发生在申请人持铁棍殴打张X梅、申请人用拖鞋和巴掌殴打第三人头部的过程中,具有明显的防卫性质,不具备殴打申请人的故意。申请人的伤情经物证鉴定部门鉴定,不能证明与本次争执有关,更不能证明与第三人的上述行为有关。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鉴定结果,申请人亦明确表示对该结果无异议。第三人不存在违法事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其上述行为作出处理,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4日            


相关阅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