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 27号
申 请 人:赵 X,女,公民身份号码3708261983XXXXXXXX
住 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XX路XX号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 X,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于2023年12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12月26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的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申请人举报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7日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投诉举报信,反映河南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城关镇XX小区XX号)开设的天猫店铺“XX家居专营店”销售的“驱蚊花露水”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要求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事项依法处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按照程序告知其举报是否立案,属于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不是适格的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30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登记后于次日通过邮政快递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转至南召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南召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具备对此类投诉举报的相应监管执法权,依法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办理该类投诉举报,并对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反映河南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天猫店铺“XX家居专营店”销售的“驱蚊花露水”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要求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事项依法处理。被申请人于10月29日签收后于10月30日进行登记,因被投诉举报人登记注册地址属于南召县辖区,被申请人于10月31日通过邮政快递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转至南召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不具备对案涉举报事项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本案中,被投诉举报人登记注册地址属于南召县辖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申请人本次提出的举报应当由南召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已将相关材料转交南召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履行了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