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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 24号

发布时间:2024-02-09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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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政复2024  24

 

   X广,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241971XXXXXXXX

      址:宛城区黄台岗镇XX村X组

委托代理人:马海涛

被申请人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炜,任区长

 

申请人2023年12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宛城区仲景街道申伯大道南延项目内实施房屋征收行为违法。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1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宛城区仲景街道申伯大道南延项目内实施的房屋征收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被征收范围内租赁房屋开设了XX饭店”,房主为刘X光。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7日下达了征收补偿方案意见通知,未发布正式征收决定,但征收具体实施部门仲景街道办事处却对申请人租赁的房屋所在区域进行了征收,并向全部居民下发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申请人的事实征收行为严重违反《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申请人要求仲景街道办事处直接对申请人进行补偿。

被申请人称:该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已全部完成,申请人系房屋租赁户,并非房主。仲景街道办事处已对该房屋房主进行了安置补偿。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7日作出《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求申伯大道(独山大道-医圣祠路段)市政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意见的通告》(以下简称《征求意见通告》)。申请人租赁的房屋位于该征收范围内。

本机关认为:《征求意见通告》系被申请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实施的过程性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可复议范围。申请人系案涉房屋的租户,不属于该征收区域的被征收对象,被申请人在该区域内开展的征收行为不会直接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的征收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受到损失的,可与出租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要求仲景街道办事处对其直接进行征收补偿,缺少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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