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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8号

发布时间:2024-02-06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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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8号

 

申  请  人:李X莹,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241972XXXXXXXX

住      所:卧龙区陆营镇XX村XX庄

被申请人:南阳市司法局

法定代表人:孙云飞,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9日作出的《南阳市司法局回复函》(以下简称《回复函》),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0日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宛政复驳〔2023〕45号),后李海莹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监督,河南省人民政府于11月30号作出《行政复议监督意见书》(豫政复监〔2023〕2-12号),认为本机关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理由不当,要求本机关重新审查。经审查,本机关于12月8日重新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回复函》。

申请人称:2022年11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陈X仲、杨X律师在代理申请人参与的民事诉讼案件中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函》认为申请人的举报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该《回复函》违法、错误,且未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回复的程序合法。

经调查,2020年7月,陈X仲、杨X律师递交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授权委托书系基于疫情原因,征得当事人任书信同意后代任书信签署,事后任书信仍表示同意、追认,任书信对两位律师的授权委托真实。陈栎仲、杨敬律师诉讼中提交的答辩状系基于特别授权的代理行为,任书信未按手印或手写签字构不成提供虚假材料。陈X仲、杨X律师在另案中提交的任书信身份证与本案提交的任书信身份证存在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情况,但身份证均由任书信提供且在有效期内,不存在律师提供虚假身份证材料问题。现有材料不能证实被调查人陈X仲、杨X律师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不存在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的事实。被申请人的举报无事实依据。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0日通过EMS的形式对申请人进行了答复。

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13行终18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对申请人所投诉情况进行了评述,且已经针对此已经驳回申请人的起诉,认定申请人滥用司法资源。申请人向司法局反映陈X仲、杨X两位律师向法院提供虚假委托书及当事人已废止的身份证等虚假材料、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未尽管理职能,要求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律师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如果两位律师有上述行为,损害的是其案件委托人任书信的利益,申请人不是两位律师的委托人,被申请人对其反映事项的处理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对其反映事项的处理情况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资格。另,申请人围绕其反映的两位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问题针对被申请人提起四十余起诉讼,对本身不具有诉的利益的事项反复、大量进行诉讼的行为,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和鼓励。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于2022年11月5日向被申请人投诉律师X栎仲、杨X在代理任书信的民事诉讼案件时提供虚假材料、干扰司法活动等。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9日向申请人作出《回复函》,认为申请人的举报事实不能成立。申请人不服《回复函》,向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两起行政诉讼,卧龙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作出《行政裁定书》(2023豫1303行初40号)、《行政裁定书》(2023豫1303行初41号)。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定,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2023豫1303行终240号),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

二、申请人认为该民事纠纷中任书信的诉讼代理人陈X仲、杨X存在违法违规代理等问题,自2022年11月起不断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或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要求公开被申请人对相关律师的处理情况、内部工作人员分工情况和处理情况等,继而对被申请人的答复不满,逐一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相关40余起行政诉讼案件中,有20余件因重复起诉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20余件因申请人未按时到庭参加庭审,人民法院裁定按其撤诉处理。后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违法或无效为由,向本机关提出近20起行政复议申请。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8日作出的已生效的《行政裁定书》(2023豫13行终180号)认定,申请人围绕其反映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问题针对被申请人提出40余起诉讼,对本身不具备诉的利益的事项反复、大量进行诉讼的行为,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和鼓励。

三、2024年1月26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材料,变更复议请求为:1.请求确认南阳市司法局的答复违法。2.请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22年11月5日投诉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新增复议申请事由认为:1.被申请人已对案涉投诉进行行政处罚立案,应当在3个月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而不是《回复函》;同时,对被投诉人相关违法违规情况,依照《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转交律师协会,由律师协会作出《回复函》;2.本案中,南阳市司法局没在法定期限90日内办结行政处罚案件,明显程序违法。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13行终180号生效裁定已对案涉投诉作出评价。该裁定认为,如果陈X仲、杨X律师存在违法违规代理行为,损害的是其案件委托人任书信的利益,申请人不是两位律师的委托人,被申请人对其反映事项的处理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对其反映事项的处理情况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具备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且申请人围绕其反映的两位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问题针对被上诉人提起四十余起诉讼,对本身不具有诉的利益的事项反复、大量进行诉讼的行为,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和鼓励。

综上,申请人本次申请复议的事由已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定予以实体评判,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复议受理条件。且申请人围绕其反映的问题及衍生事项,反复投诉、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已背离了行政复议的立法本意,不具有值得行政复议程序保护的合法权益,属于滥用行政复议申请权的行为,故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定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

项及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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