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7号
申 请 人:李X莹,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241972XXXXXXXX
住 所:卧龙区陆营镇XX村XX庄
被申请人:南阳市司法局
法定代表人:孙云飞,任局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于2023年11月9 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11月16日依法予以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作出行政行为;一并对《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司法部《关于实行律师统一着装制度的通知》《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律师协会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惩戒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是否具有强制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
申请人称:2023年7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了申请人投诉陈X律师在参与代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多起行政诉讼案件中,违反法律规定,出庭没有穿律师服装、没有戴律师协会会徽等标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二条、《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律师协会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四条、《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律师协会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等规定,陈X律师出庭应诉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须穿着律师出庭服装才能出庭应诉,因此其未穿着律师服装出庭,侵犯了申请人的诉讼权。被申请人应当按照司法部《关于实行律师出庭统一着装制度的通知》《关于加强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惩戒工作的通知》《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规定,对陈X律师予以查处。申请人明确提供了查证线索,要求被申请人向出庭应诉的被申请人主管副局长核实、调取庭审录像核实,请求依据法律规定处理陈X律师,但被申请人至今未予答复,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六),投诉人与行政机关对其投诉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举报人与行政机关对其举报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陈X律师虽然是被申请人的代理人,但其不具备代理资格,不能出庭应诉,出庭应诉侵犯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且本案在复议时效内,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不具备复议主体资格。被投诉人陈X律师并未接受委托或指定为申请人提供法律服务,申请人以投诉为名向被申请人反映的问题,实质上系一般性举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取决于举报人是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申请人投诉反映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衣着、徽章佩戴问题,系律师出庭行为规范问题,不论被申请人给予被投诉人何种处罚,均不会对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产生某种侵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办理投诉律师案件的处理行为不具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于2023年7月24日向被申请人投诉反映陈X律师在代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多个案件中,以及其执业的十余年参与的所有案件中,出庭时从未穿律师服、戴会徽,违反了司法部的相关规定,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没有履行好对本所律师的管理职能,要求被申请人予以查处。被申请人未予回复。
二、另查明,申请人与任X信、邓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之间的民事纠纷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申请人的起诉。随后申请人认为该民事纠纷中任某信的诉讼代理人陈X仲、杨X存在违法违规代理等问题,自2022年11月起不断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或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要求公开被申请人对相关律师的处理情况、内部工作人员分工情况和处理情况等,继而对被申请人的答复不满,逐一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相关40余起行政诉讼案件中,有20余件因重复起诉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20余件因申请人未按时到庭参加庭审,人民法院裁定按其撤诉处理。后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违法或无效为由,向本机关提出近20起行政复议申请。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8日作出的已生效的《行政裁定书》(2023豫13行终180号),认定申请人围绕其反映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问题针对被申请人提出40余起诉讼,对本身不具备诉的利益的事项反复、大量进行诉讼的行为,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和鼓励。陈X律师系该案被申请人诉讼代理人。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对律师出庭着装并未进行强制性规定。申请人投诉事由中依据的《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律师协会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不属于行政机关,其制定的相关规范属于行业倡导性规范,不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律师协会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且根据《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律师协会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一百零五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律师协会依据相关行业规范性文件实施处分。申请人投诉依据的《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亦明确,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首次投诉原则上由律师协会受理。因此,被申请人不具备对申请人投诉事项直接进行受理审查的职责,被申请人对该投诉是否进行处理,均不会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受理条件。
其次,申请人本次投诉的陈X律师系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13行终180号案件中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在该案生效裁定已认定申请人不具备诉的利益后,申请人又分别对该案的两个诉讼代理人陈X律师及唐X尧律师进行投诉,并对唐X尧律师的投诉结果提起复议、诉讼,对陈X律师的投诉情况提起复议的行为,偏离了公民依法、正当、理性行使复议权利的正当范围,背离了行政复议的立法本意,不具有依法应予救济的复议利益。对申请人本次提出的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本机关依法不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