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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6号

发布时间:2024-02-02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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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6号

 

申  请  人:李X正,男,公民身份号码3714822002XXXXXXXX

住      址:山东省禹城市XX小区

被申: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田X建、王X云,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30日作出的投诉事项办结反馈不服,于2023年12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被申请人重新受理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0日在美团平台“XX大药房旗舰店”购买完美芦荟胶,收到后发现是假货,遂于11月24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提起投诉,要求赔偿损失、退赔费用、退货,被申请人于11月30日作出办结反馈,内容为:“经调查核实,南阳市XX大药房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完美芦荟胶时查验了相关进货手续,包括供货商内蒙古XX商贸有限公司销货单、公司资质、质量保证体系调查表质量保证协议书(明确了若由于甲方质量不稳定而造成顾客投诉、退货及产生其他纠纷,责任由甲方承担)、XX大药房有限公司购入该批次芦荟胶的下单时间、价格及订单号及验收入库单。依据国务院第272号令《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我局认为,南阳市XX大药房已经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符合国务院272号令第三十八条的要求。如投诉人仍对该产品的质量有疑问,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该产品的生产地内蒙古相关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解决,谢谢你对我局工作的理解,谢谢。”申请人认为完美公司的这款芦荟胶只在直营店和授权店有卖,其余渠道一律为假,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4日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的投诉单后,于当天对被投诉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被投诉人在进货时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提供了相关进货手续,被投诉人的经营行为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于11月30日将调查处理结果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申请人作出了反馈回复,同时组织了调解,因被投诉人表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12月14日作出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于12月15日邮寄告知申请人(快递单号:1295031255836)。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已履行了法定职责,所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4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提起投诉,反映其在南阳市XX大药房有限公司在美团平台“XX大药房旗舰店”网店购买的完美芦荟胶是假货,要求赔偿损失、退赔费用、退货。被申请人于11月24日对被投诉人进行了现场检查,被投诉人提供了相关进货手续,于11月28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受理决定,于11月30日将调查处理结果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申请人作出了反馈回复,因被投诉人表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12月14日作出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并于12月15日邮寄告知申请人。另查明,申请人自12315平台开通以来,共投诉113次,举报14次。

本机关认为:全国12315平台分设“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我要投诉”入口的“投诉须知”中明确提示:“投诉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请勿在一个投诉单中对不同被投诉人提出诉求。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申请人投诉须在相应入口的须知页面下方点击“同意”后方能进入相应窗口,进行相关信息填写。在本案中,申请人通过“我要投诉”入口填写申请,被申请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关于投诉事项的规定进行处理,并无不当。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已予受理并组织了调解,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告知了申请人终止调解决定。被申请人受理投诉后对投诉调解情况作出的反馈,是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之间民事纠纷的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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