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5号
申 请 人:李X茂,男,公民身份号码4109221982XXXXXXXX
住 址:河南省清丰县XX路XX号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X中,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于2023年12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同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投诉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8日通过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南阳市XX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XX麻籽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事项依法限期处理并答复。被申请人于10月20日签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履职的最迟截止日期应为10月30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的行为违法,属于未履行投诉事项处理职责。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0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于10月23日到被投诉人处调查,被投诉人表示已经接到相关索赔电话,因货款被经销商扣押不得以正在与申请人协商。被申请人当场拨打申请人电话未接通,后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你投诉XX粮油公司亚麻籽油包装问题一事现组织双方调解,拨打你电话未接通,请回复。”未收到回复。12月初,被投诉人表示申请人向其索要五千元,不同意继续协商。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反映南阳XX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XX亚麻籽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事项依法限期处理并答复。被申请人于10月20日签收《投诉举报信》,于10月23日到被投诉人处调查,电话联系申请人未接通后,向申请人发送短信:“你投诉XX粮油公司亚麻籽油包装问题一事现组织双方调解,拨打你电话未接通,请回复。”未收到申请人回复。
另查明,申请人自12315平台开通以来,共投诉550次、举报28次。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对被投诉人进行了调查并组织双方调解,在申请人电话未接通的情况下向其发送短信进行告知,实质上已包含了受理投诉的意思表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告知是否受理投诉为由提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缺少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