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2号
申 请 人:马X露,女,公民身份证号码4129241979XXXXXXXX
住 址: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XX村
被申请人: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白河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陶振红,任书记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为由,于2023年11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同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10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但是被申请人没有公开。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的实质是向被申请人举报相关人员违法违纪情况。该问题已于2023年5月6日经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纪检监察工委与白河街道纪工委组成联合核查组,针对申请人反映的若干问题线索进行核查。经核查组查明,申请人反映陈X强安排李X成任X庄村党支部书记不属实;未发现李X成与李X克欺上瞒下、胡作非为的情况。2023年7月26日核查完毕后,联合核查组在申请人家中向其反馈了核查情况。申请人提及的相关信息属于X庄村及相关村民小组账务公开事项,并非政府信息范畴。对申请人提及的涉及村组政务财务公开的有关征地补偿和村组集体利益分配等相关事项,被申请人也已责成X庄村委及相关小组及时向申请人作出详细说明。X庄村村委会也就其对申请人的说明情况书面回复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也多次与申请人见面,详细说明前述工作情况,并非未对其作出答复。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公开:1.2023年10月13日上午X庄一组召开村民小组会议的地点、会议记录等;2.X庄一组王老吉未占地前的总亩数和占地后剩余的总亩数;3.公开X庄村一组的分地记录(土地分配详情);4.公开2005年至今的粮补钱款去向;5.公开X庄一组中达租赁59户租地款兑户明细表;6.公开王X玲租地兑户明细表;7.公开X庄一组中达租赁沟、路、渠租赁款的去向明细表;8.公开X庄一组土地确权的具体时间、各村民确权明细表、确权证发给村民的时间。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0日签收,未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方案、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的情况、补贴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属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的村务信息。申请人本次申请公开的第1项、第3-7项信息均属于村务公开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若申请人需获知上述信息,应当直接向X庄村村民委员会申请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2项、第8项内容,属于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方式进行咨询。村务信息及咨询事项均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被申请人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与否、如何答复,均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本次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月22日